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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禹城市莒鎮(zhèn)鄉(xiāng)董屯村村民程某為響應鄉(xiāng)政府大力調整種植結構,規(guī)模種植芹菜的號召,在自家12.5畝責任田里全部種上了芹菜。開始,無論育苗、分株,芹菜長勢喜人,同鄰居并無異樣。但在2013年8月2日,自程某從某農資資料經營者胡某處購買了5袋甲霜·霜霉威,噴上之后,芹菜葉開始變枯黃、枯萎,造成12.5畝芹菜大幅減產。與鄰居在同一大田,同時播種,同時分株,別人的芹菜長勢喜人,喜獲豐收,但自家的芹菜地卻遭如此慘狀,程某多次找到胡某要求其賠償,一直未果,無奈來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莒鎮(zhèn)鄉(xiāng)法律服務工作者段小龍代理此案。承辦人員深入菜地進行了詳細查看,走訪村民做調查筆錄并拍攝現(xiàn)場照片,收集了程某當時噴灑的甲霜·霜霉威農藥袋和殘余藥品,打算下一步到山東省農科院進行農藥質量鑒定,進一步證明農藥存在的質量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1款的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毕M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承辦人根據掌握的證據材料代理程某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賠償程某經濟損失33368元。此案經禹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程某提交的各種證據面前,胡某對農藥的來源沒有合法的解釋,承認是自己的農藥已經過期,不同意進行農藥質量鑒定,愿意就原告的經濟損失進行合理補償,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經法院調解,胡某賠償程某經濟損失2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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