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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4-1-20 13:27: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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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問題上,今年的這個一號文件顯然在三中全會《決定》原則上有所后退了!稕Q定》第21條規(guī)定“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fā)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边@句話其實是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中涉農制度的一項最重要的改革原則。

然而,今年一號文件中重申了《決定》其它改革表述,但卻只字未提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也沒有提及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所享有的有償退出權利和繼承權利。這是很令人遺憾的。因為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權利以及他們有償退出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和對集體資產股份的繼承權利恰恰是衡量《決定》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能否得到保障的最重要條件。

一號文件雖也談及“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但是如果不明確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利,也不明確農民對集體資產的各項基本權利,所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怎知收益分配制度怎么能建立起來呢?而沒有這種成員權利,《決定》中所說的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的各項權利的法理基礎又何在呢?

所以我要說,一號文件對農民的這三項重要權利表述上的闕如是一件很令人遺憾也很讓人放不下心來的事情。

發(fā)表于: 2014-1-20 15:27:30 | 只看該作者
學習了。。。。
發(fā)表于: 2014-1-20 15:32:04 | 只看該作者
這還真是個麻煩事啊
通過中國農資聯盟認證的首席技術專家,擁有良好的植保技術以及職業(yè)口碑。 發(fā)表于: 2014-1-21 02:57:11 | 只看該作者
一切還得等待一級級的領導的領會、傳達,誰也不想犯錯誤,一時也不會從那框框里走出來的。也只有農民自己去大膽的走,才會有路的。
黃杰蘭QQ5107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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