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 2019-10-14 14:51: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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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產品合格,但是農戶在使用中出現(xiàn)問題,責任該由誰來承擔?這一直是行業(yè)中飽受爭議的話題,但是最近的一則有關肥害糾紛判決書給了很好的解釋。

10月8日,中國裁判信息網公布了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書。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了山東嘉某肥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某肥料”)的上訴請求,并維持原判,即賠償原告陳丕龍受損人參收益損失合計8690088.6元,承擔案件相關費用182950元。

事件回顧
陳丕龍系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2014年,陳丕龍在遼寧省東港市及附近區(qū)域總計租用291.06畝土地種植人參,租賃期限為5年、6年,種植的人參均為翻栽人參苗。

經嘉某肥料銷售人員推銷和指導,于2016年秋季、2017年春季,陳丕龍在當?shù)?a href="http://www.744v.cn/forum-5-1.html"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農資公司總計購買了嘉某肥料生產的兩種肥料和一種菌劑用于翻栽人參,后由嘉某肥料銷售現(xiàn)場指導全部平均施肥于71.01畝參地中。

2017年4月末,陳丕龍使用上述肥料、菌劑所栽植的人參出現(xiàn)大面積枯死、根腐爛現(xiàn)象,最終導致陳丕龍所租種的114.54畝(有效種植人參的面積為71.01畝)的人參全部死亡、絕收。而另案原告未使用嘉某肥料生產的肥料、菌劑的土地所種植的人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現(xiàn)場勘驗(2018年8月9日),長勢良好,并已結籽,參籽為紅色。

根據專業(yè)部門評估,涉案受損人參(四年收獲期)收益損失10556011元,三年生人參參籽收益損失1320723元,四年生人參參籽收益損失2606747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嘉某肥料應賠償陳丕龍受損人參的合理損失為[8690088.60元(10556011+1320723+2606747)×60%]。針對陳丕龍所主張的損失,當?shù)氐霓r資公司只是涉案肥料的銷售者,并無證據證明其有過錯,陳丕龍要求當?shù)剞r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依法不予支持。

產品是否超范圍推廣使用成本案關鍵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為查明陳丕龍所主張的事實,對如下項目申請司法鑒定:

1、陳丕龍所使用的嘉某肥料生產的涉案兩種肥料和一種菌劑是否適宜種植人參;

2、如果上述肥料和菌劑適宜種植人參,那么陳丕龍按嘉某肥料銷售人員指導的配比種植人參,是否會導致人參的死亡,參與度為多少。

經過專業(yè)部門鑒定和查證,涉案的三款產品均為合格產品。但是其中一款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外包裝顯示適用作物的范圍沒有人參,且另外兩款產品的適用作物分別為油菜、菠菜、生菜、芹菜和菠菜、棉花、蘋果、辣椒。綜合檢測,三種肥料混合使用在人參地超出了“適用范圍”。所以被鑒定三種肥料不適宜種植人參。

同時,根據以上現(xiàn)場調查、勘驗情況分析,被鑒定同一地塊地挨地壟挨壟,使用被鑒定肥料的人參受害,生長受到抑制,植株死亡、莖葉稀疏矮小,肉質根腐爛、細小。沒有使用被鑒定肥料的人參沒有受害癥狀,肉質根較大,粗度長短正常,人參健壯,生長茂盛。說明被鑒定人參受害可以排除栽培技術因素、氣象因素、土壤殘留藥害肥害等原因,所以被鑒定人參受害的唯一原因是使用被鑒定肥料導致肥害。

最終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為:陳丕龍所使用的三種有機肥料不適宜種植人參;種植人參的死亡與三種肥料的配比混用存在因果關系,其參與度就委托事項因果關系而言應為完全責任。

產品推廣人員是技術指導還是產品銷售直接關乎責任劃分

肥料產品是合格的,但是農戶使用出現(xiàn)了肥害,是企業(yè)超范圍推廣導致的,還是自己使用不當導致的,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同時也是本案責任劃分的關鍵。

嘉某肥料在上訴請求中表示,嘉某肥料兩職工到陳丕龍?zhí)庍M行的產品介紹系合同法中的要約邀請,希望陳丕龍能主動發(fā)出具體的要約,主動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含有接受約束的意思。二人的行為不足以認定陳丕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技術推廣法》所指的“農業(yè)技術推廣者!

陳丕龍在起訴狀中認可二人的職務分別為遼寧省銷售經理、丹東市區(qū)域銷售經理,說明陳丕龍明知嘉某肥料系肥料生產企業(yè),而非農業(yè)技術推廣主體,嘉某肥料的兩名職工系銷售職員而非技術推廣人員!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技術推廣法》所指的“農業(yè)技術推廣者”主要是政府職能部門中的相關人員,單位和個人如成為該主體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故本案不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技術推廣法》。

綜上,嘉某肥料兩名職工到陳丕龍?zhí)幫其N、現(xiàn)場指導、調配用肥料比例沒有任何有效證據支持,僅是根據陳丕龍的主觀陳述而作出的主管臆斷。

簡單來說就是:嘉某肥料認為,本公司的兩員工作為銷售人員,其工作職責并不包括技術方面,兩個銷售人員工作職責僅是負責銷售產品,具體是否購買使用、使用的范圍面積都由陳丕龍決定。

關于嘉某肥料兩名員工是否到陳丕龍?zhí)幫茝V農業(yè)技術的問題。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技術推廣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向農業(yè)勞動者和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yè)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qū)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钡谌鶙l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向農業(yè)勞動者、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yè)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嘉某肥料兩名員工分別系嘉某肥料的區(qū)域經理和業(yè)務經理,熟悉肥料學、農技方面的知識,通曉必要的肥料知識。并有證據可以證明經嘉某肥料銷售人員銷售并到現(xiàn)場進行指導、調配并施肥于陳丕龍參地中,雙方間形成合同關系。涉案的兩員工作為嘉某肥料的經理,將該公司生產的不適宜種植人參的三種肥料推銷給陳丕龍,造成人參死亡的后果,嘉某肥料存在過錯。

思考:
本次案件實際上涉及兩個企業(yè),一個是作為肥料的生產商山東的這家肥料公司,據說還是當?shù)匾?guī)模較大的腐植酸生產企業(yè),另外一家就是遼寧的這家肥料代理商。而最終的判決結果是生產商賠償農戶八百多萬元的損失,而直接的銷售者即遼寧的這家企業(yè)未承擔任何責任。

筆者分析認為,當?shù)劁N售企業(yè)未承擔責任一個主要的原因是他銷售的產品沒有問題,另外農戶無法證明自己使用產品出問題與該企業(yè)有關。而作為現(xiàn)場指導的山東這家企業(yè),卻承擔了近千萬元的賠償,主要原因就是,涉案農戶證明了其涉案肥料的選擇與使用均是在山東嘉某肥料有限責任公司指導下進行的。

農藥銷售、使用及權責劃分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不同的是,肥料的銷售特別使用方面并未有具體的肥料法規(guī)進行詳細規(guī)定,如果僅從肥料法規(guī)中解讀,農戶可能處于被動的地位。不過本案中反復提到了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技術推廣法》對技術推廣人員進行了權責劃分,也為本案的判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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