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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9-9-26 16:18:56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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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黑龍江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發(fā)布消息稱,伊春市西林區(qū)龍泉湖水庫周邊出現丟棄農藥瓶現象,經區(qū)治安大隊調查,最終將涉事人員抓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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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生態(tài)環(huán)境廳公告截圖

無獨有偶,今年9月份,山東省青島西海岸新區(qū)某農資經營店近日被區(qū)農業(yè)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處罰了2000元,原因是不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這是《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實施以來青島市首例被處罰的案件。(具體鏈接→:農藥經營者不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罰。

在此特別提醒:擅自加大農藥劑量、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都是違法行為,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不僅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等環(huán)節(jié)加強了監(jiān)管,還針對農藥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也就是說,今后用藥如果違反了這些規(guī)定,輕者要承擔行政、民事責任,重者則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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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農藥須做到“七項注意”
關于確保農藥的安全使用,新《條例》做出了七個方面的規(guī)定:

一是嚴格按標簽使用農藥。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二是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三是按安全間隔期要求停止用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四是慎用劇毒、高毒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wèi)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五是不得隨意丟棄農藥包裝。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huán)境,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等廢棄物。

六是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使用農藥,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七是規(guī)模使用者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yè)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違法經營、使用農藥將受到行政處罰
案例:根據群眾舉報,農業(yè)執(zhí)法人員對趙某經營的農資門店進行執(zhí)法檢查,并對該店經營的10%腐霉利煙劑予以質量抽檢。經農藥鑒定所化驗檢測,抽檢農藥中腐霉利實際含量為4%,低于標注含量“10%”,屬于劣質農藥。趙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農業(yè)執(zhí)法部門依法給予其沒收剩余劣質農藥、罰沒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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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針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條例》第56條規(guī)定: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行政拘留處罰,我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63條規(guī)定,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妒称钒踩ā返123條規(guī)定,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濫用農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案例:菜農胡某在承包地里種植了4.5畝胡蘿卜。為了防止地蛆啃食,他私下購買了一箱高毒農藥甲拌磷藏在家中。在農田灌溉時,胡某將甲拌磷導入噴霧器中加水稀釋,經閥門把藥劑順水滲入菜畦。胡某的上述行為被農業(yè)執(zhí)法部門查處,后移交給公安機關。

庭審中胡某辯稱,使用其他低毒農藥,需要多次噴灑才能起到作用,但甲拌磷使用一次就可以了,既省事又便宜,這是促使他偷施高毒農藥的主要原因。法院經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說法:甲拌磷是高毒農藥,短期內接觸(口服、吸入、皮膚、黏膜)即可能引起急性中毒。本案中,胡某為了防止害蟲啃食農作物,將高毒農藥用在了自家耕地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所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刑法》規(guī)定,該罪為行為犯,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判決時作為量刑情節(jié)適用。

本案中胡某的教訓提醒廣大種植戶,在農業(y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依法使用農藥,尤其是不能濫用或超限量使用劇毒、高毒等農藥。(綜合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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