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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中仁者 發(fā)表于: 2019-9-3 12:06:24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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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將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yè)農村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按最高適用稅額每平米50元,每畝666平,并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計算,每畝應繳納耕地占用稅49950元(666平方米*50元/平方米*150%)。

那么,哪些行為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不同情況下稅額有何不同?稅費如何計算呢?
中國鄉(xiāng)村之聲特約評論員徐春暉:耕地占用稅是針對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以及個人進行征稅,征收目的是為了保護農村的耕地和農民的利益。

哪些情況需要繳稅?
簡單地說,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私自改變耕地性質的人;二是違規(guī)占用耕地建房的人;三是在耕地上從事其他非農建設的人。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稅費如何計算?耕地占用稅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三農關注 forum
1、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qū)(以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2、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3、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4、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我們可以看出,各地區(qū)征收的標準略有不同,耕地越是緊缺的地方,征收標準就越高,但最多不得超過上述規(guī)定稅額的50%。
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哪些情況免(減)征?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占用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誰來征收?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納稅期限?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xù)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繳稅后耕地建房就合法了嗎?
很多農民朋友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以前提到的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現(xiàn)在是不是只要繳納耕地占用稅以后就變成合法的呢?

當然不是,只有那些經過正規(guī)審批,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guī)劃的占用耕地行為,才可以繳納耕地占用稅。拿到完稅憑證才能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批準書。

未經過批準取得相應的建設用地許可證、規(guī)劃許可證、農用地轉用審批等利用耕地建設的違法房屋,不可能通過繳納耕地占用稅使它合法化。換句話說,這類違法建筑就不能繳納耕地占用稅,該拆的還得拆!

《耕地占用稅法》主要目的還是在于打擊違法占地,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咱們農民的耕地,以稅收手段減少對于耕地的無效占用,從長遠看,對咱們農民還是非常有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加酶亟ㄔO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痉ㄋQ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guī)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ㄒ唬┤司夭怀^一畝的地區(qū)(以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ǘ┤司爻^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ㄈ┤司爻^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ㄋ模┤司爻^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鞯貐^(qū)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fā)展等情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guī)定的平均稅額! 

第五條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  

第六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條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F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r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r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鶕䥽窠洕蜕鐣l(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xù)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匀毁Y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加们翱钜(guī)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qū)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等信息,協(xié)助稅務機關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可以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復核,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第十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 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 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范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 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guī)定的軍事設施。      

第六條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yè)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 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八條 免稅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范圍限于依法登記的養(yǎng)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yǎng)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場所。      

第九條 免稅的醫(yī)療機構,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yī)療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y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guī)定兩側留地、防火隔離帶。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 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qū)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三條 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恳约奥每蜕舷、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四條 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條 減稅的水利工程,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第十七條 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第十八條 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第十九條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yè)建設,應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自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稅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退稅。      

第二十條 園地,包括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      前款的其他園地包括種植桑樹、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藥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第二十一條 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鎮(zhèn)村莊范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條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農業(yè)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使用權證的草地。      

第二十三條 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四條 養(yǎng)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yǎng)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五條 漁業(yè)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yǎng)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以及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養(yǎng)護管理的葦田。      

第二十六條 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yè)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yǎng)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yè)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yè)生產者從事農業(yè)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二十九條 在農用地轉用環(huán)節(jié),用地申請人能證明建設用地人符合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免稅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請人的耕地占用稅;在供地環(huán)節(jié),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免稅情形的,由用地申請人和建設用地人共同申請,按退稅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用地申請人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水利、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相關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等信息,包括農用地轉用信息、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按批次建設用地轉而未供信息、經批準臨時占地信息、改變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農用地查處信息、土地損毀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復墾信息、草場使用和漁業(yè)養(yǎng)殖權證發(fā)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qū)跨部門耕地占用稅部門協(xié)作和信息交換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占地類型、占地面積和占地時間等納稅申報數據材料以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為準;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認定意見。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包括下列情形:(一)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申報的;(二)納稅人已申請用地但尚未獲得批準先行占地開工,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申報的;(三)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大于批準占用耕地面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申報的;(四)納稅人未履行報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申報的;(五)其他應提請相關部門復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本文根據財政部、人民網、農財網種業(yè)寶典等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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