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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中仁者 發(fā)表于: 2015-12-31 11:49: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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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布,也就是新《農藥廣告審查標準》,此標準一出,行業(yè)內人士瞬間覺得這應該是史上最嚴厲的農藥廣告標準,除了要遵守國家級的廣告標準,最、第一、權威這些詞都不能用之外,如果宣傳單頁里有根其他產品對照,也是不行的,看來以后開農民會,當課件里有幾個產品效果對比的圖片時,千萬不要給別人拍照了,因為那是貶低競爭對手產品。。。具體的您還是看標準原文吧: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發(fā)布農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未經國家批準登記的農藥不得發(fā)布廣告。

第四條 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第五條 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專業(yè)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guī)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農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第七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第八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準等方面產生誤解。

第九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

第十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fā)布。

第十二條 違反本標準的農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fā)布者不得發(fā)布。

第十三條 違反本標準發(fā)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號令公布的《農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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